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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总支会议纪要、党政联席会议纪要

 

 

    为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等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基本制度和主要形式,在学院党政职权范围内具有最高决策权。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总(直)支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部门工会主席等,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研究决定。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如院长因故缺席时,由党总支书记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贯彻实施意见。

   (二)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三)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学院教学、科研、学科建设、考核和行政管理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四)讨论决定学院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上报学校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五)讨论决定学院系级、实验室、研究机构等干部任用;讨论上报学校的学院院长助理、院办正副主任和专职辅导员晋级等推荐人选。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问题。

   (八)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讨论研究审定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学院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教代会的意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参会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议事,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不准私自泄漏或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制度化、规范化,一般每周或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形成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和会议具体内容。记录要有专人负责保管,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落实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落实的情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