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试行)
一、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二级单位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各二级单位党组织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是各二级单位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二级单位党组织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二级单位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二级单位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反腐倡廉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及学院党校的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七)听取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台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并提出建议,把握好教学科研管理等重大事项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
(八)其他需要由二级单位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四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参加人员为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
四、决策实施
第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二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如对所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五、附则
第十四条 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十五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东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改革,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健全在学校党委领导下,学院党政集体领导、分工合作、共同负责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完善党政联席会议制度,推进重大事项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规范化,提高领导工作水平和管理效率,根据《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等教育法》等精神,结合我校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对学院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二条 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组织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工会主席,党组织纪检委员、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三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研究决定。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四)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学院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讨论决定学院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选拔、培养、奖惩、评聘及上报学校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系级、实验室、研究机构等干部任用;讨论上报学校的学院院长助理、院办正副主任和专职辅导员晋级等推荐人选。
(七)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八)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问题。
(九)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十)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一)讨论研究审定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十二)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第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学院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发展规划、重大改革方案和教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时,在决定前应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教代会的意见。
第六条 党政联席会议上,参会人员应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秉公议事,要严格遵守会议保密制度,不准私自泄漏或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第七条 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八条 党政联席会议应规范化、制度化,一般每周或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第九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条 党政联席会议须形成会议记录,记录应详实、准确记录会议组织情况、会议具体内容和会议结论。会议记录经书记、院长确认签字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 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印发。会议决定的事项,应落实分管负责人组织落实,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根据需要可在一定范围内公开落实的情况。
第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7年5月22日起施行。2013年5月31日印发的《东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