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级教代会职权
发布时间: 2011-12-08 浏览次数: 1300

学院教代会职权

学院教代会在本学院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学院院长的工作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聘任聘用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方案、奖金和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监督评议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等主要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在学院领导换届时,民主推荐学院行政领导干部人选。

 

 

学院教代会组织制度

(一)学院教代会职工代表人数按学院教职工人数确定:教职工人数不足60人的单位,一般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60至100人的单位,学院教代会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50%;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学院教代会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40%至50%。                                         

(二) 学院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 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学院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四) 学院教代会届期为四年。

 

学院教代会大会制度

(一) 学院教代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五人或七人组成。没有产生主席团的,则由学院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二) 学院工会应在学院教代会召开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学院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

(三) 大会表决采取举手方式。代表在每项议案的表决中,对“赞成”、“反对”、“弃权”的三项表决意见,应当而且只能行使一次权利。

(四) 大会每次表决均按“赞成”、“反对”、“弃权”三类进行统计,表决结果当场宣布。

(五) 大会以获得全体代表半数以上的赞成为通过。

(六) 本办法经大会通过后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