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委员会会议
根据“关于印发《东华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的通知(东华委字〔2018〕37号)”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则。
一、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党的建设,落实学院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东华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学院党委工作的总体要求是: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把执政能力和先进性建设作为主线,以改革创新精神全面加强党的建设。不断完善学院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优化组织设置,扩大组织覆盖,创新活动方式,充分发挥基层党组织推动发展、服务群众、凝聚人心、促进和谐的作用,为促进学院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第三条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学院党委委员会议是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学院党委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凡属议事范围内的事项都应召开党委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集体研究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四条学院党委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学院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学院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学院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及学院党校的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并提出学院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的意见。
(七)领导学院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听取学院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台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把握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学院党委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其他需要由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五条学院党委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六条学院党委委员会参加人员为学院党委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七条学院党委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与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其他委员也可事先向书记提出需要讨论决定的议题,经书记与副书记协商后确定。除临时召集外,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至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八条学院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九条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和出国的政审、奖惩、发展党员等问题时,其本人应当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十条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必要时可请示校党委领导。
四、决策实施
第十二条对未能出席学院党委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三条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学院党委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四条学院党委委员会委员如对所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遇有新的情况和问题,确实不可能按原决定或决议执行时,应及时提交党委会议复议。
五、附则
第十五条学院党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十六条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本细则经过2018年10月8日学院党委委员会会议讨论通过。
中共东华大学化学化工与生物工程学院委员会
2018年10月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