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年3月27日,我校党委与各总支书记签订《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与各单位行政负责人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
《党风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规定总支书记是二级单位党风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党风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廉洁自律负责。《廉政建设责任书》明确规定行政负责人是二级单位廉政建设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廉政建设负总责,对本单位人员的廉洁自律负责。两种责任书都明确要求要把反腐倡廉建设同本单位日常管理工作紧密结合,与建立健全各项管理制度相结合,加强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责任书还明确要求要认真贯彻“三重一大”决策制度,严格遵守财经纪律,杜绝“小金库”和资金体外循环等违纪行为。对责任人履行廉政建设责任制及干部廉洁自律情况的考核结果将作为责任人业绩评定、奖惩和选拔任用的重要依据。
签订廉政建设责任书,是我校党委督促二级单位贯彻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重要举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