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华中农业大学委员会党务公开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1-12-19 浏览次数: 224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加强党内民主建设,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党内监督条例(试行)》、《中国共产党党员权利保障条例》等规定,按照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关于在全省各级党组织中推进党务公开的意见(试行)》的文件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尊重党员主体地位、保障党员民主权利为立足点,努力增强党的工作的透明度和开放度,加强对党内权利的监督,促进党内民主建设,不断增强党组织的创造力、凝聚力、战斗力。

    第三条  遵循民主公开、依法依纪原则,积极稳妥地推进党务公开,不断增强党务公开的针对性和实效性。

    第四条  围绕学校党委的中心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党务公开工作,逐步实现党务公开规范化、制度化,促进学校各项事业科学发展。

第二章  党务公开的内容

    第五条  党务公开的内容按照全面、客观、真实、具体的原则确定,除依照法律法规需要保密的事项外,应该全部公开。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一)党组织基本情况:包括学校党委领导机构、工作机构设置情况、工作职责及人员岗位情况,基层党组织、党员基本情况等;
   (二)思想政治建设情况:包括年度党建工作计划,校党委理论学习中心组学习计划及其落实情况,党员领导干部集中学习情况等;
   (三)组织建设情况:包括校党委履行职责情况,党组织选举情况,党费收缴、管理、使用情况,基层党组织活动立项等各类党建主题活动情况,党组织和党员的奖惩情况,发展党员情况等;
   (四)制度建设情况:包括校党委常委会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党内民主选举、民主决策、民主监督、民主管理及加强党组织建设等方面的有关制度和规定等;
   (五)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落实情况:包括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廉洁自律情况,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情况,领导干部联系基层、联系师生、联系民主党派(无党派)人士、联系党派社团等情况,违纪违法案件查处情况等;
   (六)干部选拔任用情况:根据工作需要,适度公开贯彻执行《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管理工作规定》及相关政策情况,干部选拔任用工作及干部人事制度改革情况等;
   (七)重大决策、决定、决议情况:包括学校党委关于学校改革发展的重大决策,任期工作目标和阶段性工作部署,涉及党员和师生利益的重要措施,为民办实事的具体举措及进展情况;
   (八)其他事项:包括党员师生普遍关注的重点、热点、难点问题,经校党委决定或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等。

第三章  党务公开的方法、程序、形式、时限

    第六条  凡属党内法规和上级党组织要求公开的事项,均应以适当方式在一定范围内公开。党员、师生要求公开的事项,经校党委常委会研究认定可以公开的,在一定范围内以适当方式予以公开。对于只涉及部分人和事的事项,按照规定程序,向申请人公开,确实不能公开的,及时向申请人做好解释说明工作。

    第七条  党务公开分党内公开和党外公开两种形式,根据不同的内容,采取适当的形式。党内公开形式包括党内文件和党内有关会议等;党外公开形式包括党务公开栏、校园网以及文件、会议等。党务公开实行定期公开和随时公开相结合,常规性工作每学期末公开一次;其他工作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开。同时,要注重党务公开与校务公开的有机结合,统筹配合、互相促进、协调运转。

    第八条  党务公开按照提出、审核、公开和反馈的基本程序办理。
   (一)坚持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由部门按照职责分工,提出公开的内容、范围、形式、期限,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及时公开,并将公开情况报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需要由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统一公开的事项,由相关部门提供资料和信息,经汇总、审核后公开。
   (二)重要事项由校党委集体研究决定,重要决策和重大事项在公开前,通过预公开征求党内外意见。需要报请上级党组织审核的事项,按照规定办理报批手续。
   (三)已经审核的公开内容及时进行公开。
   (四)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或相关部门负责对所公开事项的反馈意见予以答复和说明,需要整改的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第九条  建立健全党务公开的有关资料建档备查制度,包括:领导小组、工作机构及其职责;有关文件、制度和活动记录;公开内容和检查情况记录;意见反馈和整改情况;工作总结及经验材料。

第四章  党务公开的组织领导、评价监督

    第十条  成立以党委书记为组长、党委副书记为副组长、其他校领导和党务部门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党务公开领导小组。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党务公开实施意见,审定党务公开内容和工作中的重大事项,指导协调有关部门研究解决实施中的问题,建立健全党务公开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十一条  党务公开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校办公室,负责有关党务公开的日常工作。

    第十二条  成立由纪检监察部门负责人为组长、党员代表为监督员的党务公开监督小组,负责对党务公开进行监督。

    第十三条  克服和防止形式主义,保证党务公开的真实性,务求工作实效。要把促进党内民主、党员满意作为检验党务公开工作成效的重要标准。

    第十四条  党务公开工作的执行情况纳入年度党建工作考核范围。

    第十五条  对推行党务公开工作执行不力的单位或个人,追究党组织负责人或相关人员的责任。责任追究的形式分为批评教育、组织处理和纪律处分等。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校党务公开领导小组办公室负责解释。各基层党委(党总支、直属党支部)可结合本单位实际,制订相应的公开办法。

    第十七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9年10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