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制度
发布时间: 2011-12-08 浏览次数: 3026

第一条 为保持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廉洁从政,加强党风廉政建设,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不得收受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品馈赠,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品,必须登记上交。

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不含亲友之间的交往)中收受的其他礼品,除价值不大的以外,均须登记。

第三条 按照第二条的制度须登记的礼品,自收受礼品之日起(在外地接受礼品的,自回本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由本人如实填写礼品登记表,并将登记表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受理登记的部门可将礼品的登记情况在本机关内公布。登记的礼品按制度应上交的,与礼品登记表一并上交所在机关指定的受理登记的部门。

第四条 对于收受后应登记、上交的礼品在制度期限内不登记或不如实登记、不上交的,由所在党组织、行政部门或纪检监察机关责令其登记、上交,并给予批评教育或者党纪政纪处分。

第五条 本制度所称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是指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国有企业、事业单位的负责人,国家拨给经费的各社会团体中依照法律从事公务的人员,适用本制度。

第六条 本制度由各级党组织和行政部门负责执行,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负责监督检查。

第七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应根据本制度,结合本地区的实际,制定具体的礼品登记标准;中共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的礼品登记标准,由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还应制定具体的礼品上交处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中共中央直属机关事务管理局、国务院机关事务管理局制定的礼品登记标准和上交处理办法,要报中央纪委、监察部备案。

第八条 本制度由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监察部负责解释。

第九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对《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规定》中几个问题的答复

发布单位: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

发布日期19961009日生效日期:19961009

  

《关于对党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国内交往中收受的礼品实行登记制度的制度》(以下简称《制度》)发布后,一些地方和部门提出了一些问题,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本《制度》所称礼品,是指礼物、礼金、礼券以及以象征性低价收款的物品。

二、本《制度》第二条第二款所称“其他礼品”,不包括礼金和礼券。因为按照1993427日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发布的《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公务活动中接受和赠送礼金、有价证券的通知》,礼金、礼券是严禁收受的,如果收受了,不论价值大小,必须一律登记上交。

三、凡属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即使是亲友馈赠的礼品,也不能收受,收受的必须登记上交。

四、对违反《规定》者,按照199071日中央纪委发布的《关于共产党员在经济方面违法违纪党纪处分的若干制度(试行)》给予党纪处分;需要给予政纪处分的比照上述制度处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