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纪委、监察局,各委办局纪委、监察室,市纪委市监察局各派出(派驻)纪工委(纪检组)、监察室,各直管单位、中央在沪单位纪委(纪检组)、监察室:
《关于对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收受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实行上交登记管理的办法》已经市纪委常委会讨论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上海市纪委办公厅
2011年4月22日
根据《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中国共产党党员领导干部廉洁从政若干准则〉实施办法》,市委办公厅、市政府办公厅《关于严禁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规收送礼金礼券购物卡的若干规定》(沪委办发[2011]7号)等规定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各级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必须严格遵守中央和本市有关规定,不得违规收送可能影响公正执行公务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因各种原因未能拒收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应当依照本办法实行上交登记,规范登记程序,健全管理制度,切实加强上交登记管理工作。
第二条 各单位应指定专门部门(以下称“登记管理部门”)、专门人员(以下称“登记管理人员”)负责礼金礼券购物卡的收交、登记、保管和处理工作。
受礼人在收到礼金礼券购物卡后,自收受之日起(在外地收受的,自回所在单位之日起)一个月内,应向本单位登记管理部门主动上交所收受的礼金礼券购物卡。登记管理人员受理后应填写《礼金礼券购物卡登记表》,并向受礼人出具《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凭证》。
第三条 各单位应对本单位工作人员上交的礼金礼券购物卡实行集中管理,设立专柜严格保管,做到手续完备、账目清楚、账物相符。
第四条 收交的礼金,一律上缴财政,其中各类外币经国家指定外汇兑换点兑换为人民币后上缴财政。
收交的各类礼券、购物卡,可按照规定予以拍卖或委托有关部门兑现,拍卖或兑现所得上缴财政;因有效期等原因不宜拍卖或兑现的,经本单位领导批准可用于扶贫帮困、慰问和捐赠等活动。
第五条 对礼金礼券购物卡的处理,由登记管理部门依照有关规定提出处理意见,填写《礼金礼券购物卡处理审批表》报本单位领导审批,经批准后办理移交手续,并填写《礼金礼券购物卡登记册》。
各单位每年应定期汇总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管理情况,报上级纪检监察部门备案。
第六条 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切实加强对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的监督检查,督促各单位严格规范上交登记管理工作,并将礼金礼券购物卡上交登记管理情况纳入每年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的检查考核内容。
第七条 本办法所称党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是指各级党的机关、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和工商联机关,经批准参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管理的单位,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公共事务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以及上述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包括工勤人员)。
其他事业单位及其领导干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及其中层以上领导人员,参照执行本办法。
第八条 各地区、各部门可以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细则。
第九条 本办法由中共上海市纪律检查委员会、上海市监察局负责解释。
第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