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关于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实施意见
为了贯彻落实教育部、市教委有关文件精神,各授权的高校必须按照社会认定教师资格的统一要求进行工作,我校为了确保此项工作顺利进行,特提出具体实施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
全面实施教师资格制度是贯彻落实《教师法》的一项重要工作, 在实施此项工作中坚持依法治教、依法管理,促进教师管理走上规范化、制度化轨道;在完善教师队伍"进、管、出"一体化管理中,严格把住教师队伍入口关,形成高质量的教师储备队伍;实行开放式、多元化的教师培养体系;拓展吸引优秀人才从教途径,全面促进教师基本素质的提高,为确立教师专业化的地位与作用奠定基础。
二、教师资格的认定条件
(一)、思想品德条件:遵守宪法和法律,热爱教育事业,履行《教师法》规定的义务,遵守教师职业道德。
(二)、教育教学能力条件:经测试,确认具备从事教育教学工作的基本素质和能力水平。具体包括:
1、普通话水平测试。申请人应达到国家语言文字工作委员会颁布的《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标准》二级乙等(80分)以上水平。
2、非师范类专业申请人须补修《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高教心理学概论》等教育类课程 ,并取得合格证书。
3、非师范类专业以及虽为师范教育类专业毕业但缺少教育教学实践环节的申请人,需参加由校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的考察测试。
(三)、健康状况。申请人应具有良好的身体素质和心理素质,无传染性疾病,无精神病史。
三、教师资格认定机构
(一)、我校受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委托对本校教师和拟聘教师的高等学校教师资格的认定的管理。在认定拟聘教师资格后,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核准。
(二)、根据市教委的要求,我校成立教师资格领导小组和专家审查委员会,组织协调并领导学校教师资格制度实施工作和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能力进行考察。领导小组负责人由主管校长担任,人事处师资科具体负责教师资格的认定工作。
四、教师资格认定程序
(一)申请人提出申请,填写《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表》,并提交身份证复印件、学历、学位证书原件和复印件、普通话水平测试等级证书原件和复印件,以及市教师资格认定机构出具的《高等教育学概论》、《高等教育方法概论》、《高等心理学概论》等考试合格证书及复印件。
(二)、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
(三)、教师资格专家审查委员会对申请人的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提出审查意见。
(四)、教师资格认定工作领导小组根据申请人思想品德鉴定、专家审查委员会审查意见等综合条件作出是否认定的决定。
(五)、人事处师资科将有关材料汇总后上报上海市教育委员会。
(六)、颁发《教师资格证书》。
五、其它
(一)、受理时间:学校每年4月份和10月份各受理一次教师资格认定申请,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二)、特殊情况:具有教授、副教授职务或博士学位的申请人,其教育教学基本素质和能力考察以及普通话水平测试可不作规定要求。
(三)、教师资格证书管理:
1、《教师资格证书》是持证人具备国家认定的教师资格的法定凭证,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统一印制。《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中华人民共和国统一格式。
2、《教师资格证书》和《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由校教师资格认定工作小组按国家规定统一编号,加盖上海市教育委员会公章、钢印后生效。
3、《教师资格认定申请表》存入本人的人事档案,并建立教师资格管理数据库。
4、《教师资格证书》遗失或者损毁影响使用的,由本人向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中心申请补发,同时收回损毁的教师资格证书。
5、丧失教师资格者,由校教师资格认定领导小组会同上海市教育委员会教师资格认定中心办理注销手续,收缴证书,归档备案。被撤消教师资格者,自撤消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情节严重者,不得重新申请认定教师资格。
人事处
2003年5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