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
发布时间: 2019-02-28 浏览次数: 1438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体育部党的建设,落实部门党组织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部门党组织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东华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和部门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体育部直属党支部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体育部直属党支部委员会议是部门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体育部党组织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部门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部门党组织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部门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部门党组织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部门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决定部门教工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及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并提出部门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的意见。

(七)领导部门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听取部门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台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把握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部门党组织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其他需要由部门党组织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四条 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参加人员为直属党支部委员会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第六条 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 1  2 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

四、决策实施

第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二条 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委员如对所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在学校党委或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五、附则

第十四条体育部党组织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体育部全体党员。

第十五条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体育部直属党支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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