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 首页  重要决策及执行
重要决策及执行

中共东华大学理学院委员会议事规则


一、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理学院党的建设,落实理学院党委在全面从严治党中的责任,更好地坚持和健全民主集中制,促进理学院党委议事决策的民主化、科学化、制度化,更好地发挥政治核心和保证监督作用。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共产党普通高等学校基层组织工作条例》、《高校党建工作重点任务》、《东华大学二级单位党组织委员会议事规则》和党内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理学院党委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开展工作。理学院党委委员会议是理学院党的工作主要决策形式。理学院党委工作实行集体领导和个人分工负责相结合的制度,重大问题由集体讨论决定。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的议事范围为:

(一)学习、宣传、贯彻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学校党委的重要决策和决定,传达学习上级党委重要会议、重要文件、重要指示精神。

(二)讨论审议本单位党建及思想政治工作的规划、年度工作及实施中的有关重要事项。审议以理学院党委名义上报和下发的重要文件。

(三)研究本单位党的建设工作,讨论制定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举措,推动学院党委主体责任落实,研究决定党组织的政治建设、思想建设、组织建设、作风建设、纪律建设、制度建设和统一战线工作。

(四)研究本单位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精神文明建设、综合治理、安全稳定、保密工作等重要事项,定期分析研判教职工和学生的思想政治状况并做好相关工作。

(五)研究决定党支部的设置及支部书记任免,教工和学生党员发展事宜,党员的教育管理监督服务及学院党校的相关工作,决定党内表彰、处分的有关事项。

(六)按照学校干部管理权限,讨论并提出本单位内部组织机构负责人的选拔任用的意见。

(七)领导本单位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和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和决定工会、共青团、学生会等群众组织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八)听取本单位改革发展以及人才培养、教学、科研、人事、外事台事、财务、行政管理等工作中重要事项情况的通报,把握好教师引进、课程建设、教材选用、学术活动等重大问题中的政治原则、政治立场、政治方向。涉及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切身利益等重大事项,由理学院党委委员会先研究再提交党政联席会议决定。

(九)其他需要由理学院党委研究决定的重要问题和工作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四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实行例会制度,原则上每月召开一次,根据工作需要也可随时召开。会议一般由书记召集并主持,书记因故缺席时,由书记委托副书记召集并主持。

第五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参加人员为理学院党委委员。根据议题需要可邀请有关党员或者行政领导列席,必要时可召开扩大会议。会议由专人做好记录,书记签字,存档备查。

第六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的议题由书记或受委托的副书记根据有关规定和工作需要,在充分听取委员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提前12天告知所有委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七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到会方可召开。个别成员因故不能到会的,应事先请假,并将个人意见或建议以书面形式告知会议主持人。

第八条  会议讨论的有关事项,如涉及与会者本人或其亲属,其本人应当回避。会议有关保密的问题,应严守会议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对外泄露,泄露者后果自负。

第九条  坚持民主集中制,凡涉及党的建设重大工作部署、干部推荐、任免和涉及师生利益的重要问题,都要在广泛听取基层党员意见的基础上,按照集体领导、民主集中、个别酝酿、会议决定的原则由党组织委员会集体讨论,作出决定。

第十条  坚持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未按程序提出或临时动议的,原则上不讨论。如对重要问题存在较大分歧,除在紧急情况下必须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执行外,可暂缓作出决定,待进一步调查研究、交换意见后,下次会议再行讨论。


四、决策实施

第十一条  对未能出席理学院党委委员会的委员,会后由书记(副书记)负责向其转告本次会议的情况及其决定。

第十二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讨论决定的事项,要按集体领导、分工负责的原则,明确专人负责落实。书记要抓好检查工作,并及时向理学院党委委员会报告执行情况。   

第十三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委员如对所做出的决议有不同意见,可以保留,可以请求复议,或向学校党委反映,在学校党委或本级党组织委员会未改变决定之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和执行。


五、附则

第十四条  理学院党委委员会研究决定的内容,必要时应及时向学校党委报告,或传达到本单位全体党员。

第十五条  其他未涉及事宜,严格按照学校党委有关规定执行。




中共东华大学理学院委员会

20189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