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教职工代表大会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1-12-14 浏览次数: 1389
 (七届四次教代会表决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高等教育法和《高等学校教
职工代表大会暂行条例》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学校教职工代表大会(以下简称教代会)是教职工群众
行使民主权利,民主管理学校的基本形式。
第三条  教代会应坚持四项基本原则,遵照党的方针、政策和国
家的法律、指令,在学校党委的领导下行使职权。要正确处理国家、集体、教职工个人三者关系,调动广大教职工的积极性,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的建设者和接班人,完成学校的各项任务。
第四条  教代会的组织原则是民主集中制。
 
第二章    职  权
 
第五条  教代会在本校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讨论校长的工作报告,讨论学校的办学指导思想、年度工作计划、总体发展规划方案,以及教职工队伍建设等重大问题,并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讨论通过岗位责任制方案、教职工聘任、奖惩、分配改革的原则与办法,以及其它与教职工合法权益有关的基本规章制度,由校长颁布施行。
(三)  审议决定教职工住房货币化分配条例和方案,以及其它有关教职工的集体福利事项。
(四)  监督学校各级领导干部,可以进行表扬、批评、评议、推荐,必要时可以建议上级机关予以嘉奖、晋升、或予以处分、免职。
第六条  校长要定期(至少每学年一次)向教代会报告工作,听
取意见,认真对待教代会的有关决议和提案,尊重和支持教代会行使民主管理的职权。
第七条  教代会要尊重和支持校长及行政系统行使指挥职权,教
育教职工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以主人翁的责任感努力完成各项工作任务。
 
第三章    教职工代表
 
第八条  教职工代表以学院或部门为单位,由教职工直接选举产生。代表名额为在册在岗人数的十分之一。代表的构成,既要照顾学校各方面人员,又要充分体现以教师为主体,其中教师代表不少于百分之六十;高级职称代表不少于全体代表的百分之三十。凡是享有公民权的在编的教职工均有选举权与被选举权。
第九条  教职工代表实行常任制,任期为三年,到期改选,可以连选连任。代表接受原部门教职工的监督,必要时原选举部门可以依照规定程序撤换、更换或补选本部门的代表。
第十条  代表的条件:坚持四项基本原则,作风正派,办事公
道,热心社会工作,能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为群众说话,并具有一定参政议政的能力。
第十一条  根据大会需要,部分校党、政、工负责人出任代表,
可协商下达有关部门作为代表候选人,由该部门全体教职工选举产生,不占部门应选代表的名额,也不占教职工应选代表的名额,但当选票不足有效票总数的一半时,不能作为代表。
第十二条  根据大会需要,可邀请校内有关领导、干部、民主党派人士、学生和离退休教职工及其他人员作为大会列席代表或特邀代表,列席代表和特邀代表没有选举权和表决权。
 第十三条  教职工代表的权利:
(一)  按照规定的程序,有权提出提案,有权就大会的
各项议程充分发表意见,参加表决,有权对教代会的工作提出批评和建议。
(二)  对学校工作有审议、质询、批评、建议的权利,对学校领导有评议监督的权利。
(三)  有权参加检查学校、有关部门执行大会决议及提案落实
情况,必要时,有权对有关部门进行质询。
(四)  因行使正当民主权利而遭受打击报复时,有权向有关部
门申诉、控告。
第十四条  教职工代表的义务:
(一)  努力学习党的方针、政策,不断提高政治觉悟、政策水
平,模范执行国家法令,遵守劳动纪律和学校各项规章制度,做好本职工作。
(二)  模范地遵守职业道德和社会道德,在建设社会主义精神
文明中起表率作用。
(三)  积极参加教代会活动,认真宣传教职工代表大会的精神
或决议,做好大会交给的各项工作。
(四)  密切联系群众,敢于代表群众讲话,如实反映群众意见
和要求,做好群众工作,并接受群众监督。
 
第四章    组织制度
 
第十五条  召开教职工代表大会时,选举大会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应由学校各方面人员组成,其中包括党政工主要领导干部,部分代表团长和教师代表。
第十六条  教代会每三年一届,定期开会,每学年至少召开一次。每次会议必须有三分之二以上代表出席。大会表决必须有全体代表半数以上通过方为有效。因故不能如期开会,应向代表说明原因,取得多数代表的同意。遇到重要事项,经校党委、校长、校工会或三分之一以上代表的提议,可提前召开大会或召开临时代表会议。
第十七条  教代会的议题,应根据本校中心工作和群众迫切关心的问题,由校工会与学校党政协商后提出,广泛听取教职工的意见,经大会主席团或代表团团长联席会议审议后,提交大会讨论通过。
第十八条  教代会以学院(部门)为单位建立代表团,选举产生正副团长,团长一般应由学院(部门)工会主席当选,其职责是:会议期间,组织代表团讨论,收集代表提案;闭会期间,主动联系代表及广大教职工群众,随时反映各种意见和建议;组织本部门的民主管理,参与部门重大问题的决策和监督干部。
第十九条  教代会根据需要设立提案处理、民主管理、生活福利等若干专门工作小组。其人选一般在教职工代表中提名,经教代会主席团审议,交大会表决通过。专门工作小组的任务是对教代会要讨论的有关议题和代表提出的重要提案进行调查研究,提出建议;检查有关部门贯彻教代会决议和处理提案的情况。以及办理大会交办的其它事项。教代会也可根据需要进行有关人员的专题会议。
 
第五章    工作机构
 
第二十条  校工会委员会承担教代会工作机构的任务。在校党委的领导下,会同有关部门做好下列工作:
(一)        做好教代会的筹备工作和会务工作,组织选举教代会代
表;提出教代会中心议题;起草大会有关文件;建议主席团人选名单;征集和整理提案。
(二)              大会闭会期间,组织代表传达贯彻大会精神;监督检查
大会决议和提案落实;组织代表团及各专门工作小组的活动;开展各种民主协商活动。
(三)              大会闭会期间,遇急需审议的重要事由,可由校工会召
集代表团团长、专门工作小组组长联席会议讨论处理,向下一次教代会报告予以确认。必要时,可按规定的程序召集临时代表会议。
(四)              代表教职工参与学校重大事由的讨论和决策,推进学校
的民主管理。
(五)              向代表和教职工群众进行宣传教育,维护和代表教职工
的合法利益,保障他们的民主权利,接受他们的申诉。
(六)              处理教代会交办的其它有关事项。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经校教代会通过后实施。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校工会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