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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部分 考勤规则

一、 考勤是实行奖惩、晋升(评定)职务,发放工资、津贴的重要依据之一。

二、 全校教职工都必须自觉遵守上下班时间及其他校纪校规,上班时间内应认真勤奋地工作,不能擅自离岗,不得无故迟到、早退。

三、 属教师编制,并有教学任务的教师,不实行坐班制,除考核教学、科研工作任务外,还要考查出勤情况,每周二下午必须到校参加院(系)的政治和业务活动。不参加者(除病假、公假外)作缺勤或旷工处理。其他各类人员一律实行坐班制。各部门有关领导应认真组织好星期二的政治和业务活动。

四、 各部门考勤的具体工作由办公室主任负责,由分管人事工作的部门负责人分管考勤工作。各部门都要指定专人负责考勤(即考勤员)。考勤员要加强责任性,认真地做好考勤记录(包括病、事单假、调休单)报各部门,由分管领导签字后,作为发放工资、津贴的依据。

第二部分 假期及扣发办法

一、 事假

凡因私事必须由本人亲自处理者,应请事假。因急事本人不能来校请假的,可打电话或托人代办请假手续,回校后本人应及时补办请假手续。

事假每天扣发本人当月新岗位津贴金额的10%

二、 病假

病假应当天交出由我校校医院或由医院开具校医院确认的病假单。急诊应持有医院的证明和病史记录,来校后办理补假手续。其他医院开的病假单一律无效,经指出不改正者作旷工处理。在外地探亲(或婚丧假)期间,除急诊病假证明有效外,其他病假单一律无效。

病假每天扣发本人当月新岗位津贴金额的5%

三、 婚假

凭结婚证书,婚假三天。对初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者,可以增加婚假一周。

四、 丧假

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或供养的亲属死亡后,给丧假三天;岳父母或公婆死亡,给丧假一至三天。需要职工本人去外地料理丧事者,另给路程假。

五、 产假、哺乳假

凡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职工,可享受产假。

1、 顺产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产后休息75天;

2、 晚育(女满24周岁)者增加晚育假30天,男方给假3天;

3、 难产增加产假15天;

4、 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5、 符合计划生育条件,妊娠三个月内自然流产及宫外孕,产假30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45天。

6、 已婚女职工施行计划生育手术,作公假处理。

7、 产假期满,上班确有困难的教职工,在领取“独生子女证”后,经本人申请,部门同意,人事处批准,可申请哺乳假六个半月。

8、 女教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暑假休假时间可以顺延。顺延时间为学校规定的本人在寒、暑假应休假的天数。产假期间停发当月上海市职务津贴、新岗位津贴、各类补贴。哺乳假期间停发新岗位津贴。

六、 探亲假

连续工作满一年的正式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起,或与父母亲都不住在一起,可安排在寒暑假内探亲。

1、 探望配偶、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2、 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