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章 二级教代会
第四十六条 各学院、部门(一般以总支为单位)应当建立教代会制度,在同级党组织领导下,行使与其管理权限相对应的教职工民主管理权利。
第四十七条 学院或部门二级教代会在本单位、本部门权限范围内行使下列职权:
(一) 听取并审议学院院长、部门主要负责人的工作报告(含财务报告)、年度工作计划、学科与专业发展规划、重要改革方案、教职工队伍建设方案以及其他有关改革与发展的重要事项,提出意见和建议;
(二) 审议通过聘任聘用制实施方案、考核与奖惩办法实施方案、奖金和津贴分配办法、创收和自筹资金的分配和使用方案、教职工生活福利事项以及其他与教职工有关的规章制度;
(三) 根据学校党委的部署,监督评议学院或部门党政领导班子、党组织正副书记、正副院长(部门负责人)等主要领导干部,可以提出奖惩意见和建议。在学院或部门领导换届时,参与民主推荐学院(或部门)行政领导干部人选。
第四十八条 二级教代会按照本办法组织实施:
(一) 二级教代会职工代表人数按二级单位教职工人数确定:教
职工人数不足60人的单位,一般召开由全体教职工参加的教职工大会;教职工人数60至100人的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50%;教职工人数100人以上的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为教职工人数的40%至50%。教职工人数200人以上的单位,二级教代会代表一般为25%至40%。
(二) 学院教代会,教师代表应占代表总数的百分之七十以上,
直接从事教学、科研工作的高级职称的教师代表人数比例不低于本单位高级职称人数占教职工人数的比例。
(三) 学校教代会代表一般应是二级教代会的当然代表。
(四) 二级教代会届期为四年。
第四十九条 二级教代会由选举产生的主席团主持会议,主席团成员由五人或七人组成。没有产生主席团的,则由所在部门工会主席或副主席主持。
第五十条部门工会应在教代会召开前二周向校工会提交书面报告,并在教代会闭会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将有关会议资料送至校工会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