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东华大学关于校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方案》的通知

时间:2012-02-27浏览:663

校办企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0〕174号)精神,按照教育部的部署,学校制订了《东华大学关于校办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东 华 大 学  

二○一○年

 

 

 

 

 

东华大学关于校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深入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09〕18号)、中共中央纪委等五部委《关于印发<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中纪发〔2010〕29号)和教育部关于印发《教育部在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实施办法》的通知(教财司函〔2010〕174号)精神,按照教育部的部署,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实施方案。

一、本次专项治理的范围和内容

    (一)专项治理范围

    按照中央和教育部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实施办法,我校校办企业均属本次专项治理范围。

    (二)专项治理内容

    凡企业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应列入而未列入符合规定的单位账簿的各项资金(含有价证券)及其形成的资产,均属于小金库的内容。重点清理2008年以来各项“小金库”资金的收支数额,以及2007年底“小金库”资金滚存余额形成的资产,对设立“小金库”数额较大或情节严重的,要追溯到以前年度。

    国有企业“小金库”主要表现形式包括:

    1、隐匿收入设立“小金库”

    1) 用销售商品收入、提供劳务收入等营业收入设立“小金库”;

    2) 用资产处置、出租、使用收入设立“小金库”;

    3) 用股权投资、债权投资取得的投资收益设立“小金库”;

    4) 用政府奖励基金、社会捐赠、企业高管人员上缴兼职薪酬

    境外企业和中外合资企业中方人员劳务费用结余等其他收入设立“小金库”。

    2、虚列支出设立“小金库”

    1) 虚列产品成本、工程成本、采购成本、劳务成本等营业成本设立“小金库”;

    2) 虚列研究与开发费、业务招待费、会议费、销售手续费、销售服务费等期间费用设立“小金库”;

    3) 虚列职工工资、福利费用、社会保险费用、工会经费、管理人员职务消费等人工成本设立“小金库”;

    3、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1) 以虚假会计核算方式转移原材料、产成品等资产设立“小金库”;

    2) 以虚假股权投资、虚假应收款项坏帐核销等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3) 以虚假资产盘亏、毁损、报废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 以虚假关联交易方式转移资产设立“小金库”。

    4、以其他形式设立“小金库”

二、专项治理的方法和步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采取自查自纠和重点检查相结合方式,分为动员部署、自查自纠、重点检查、整改落实四个阶段,本通知下发之日起至2010年底结束。

    (一)动员部署阶段(截止2010年7月底)

    召开全校校办企业开展“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动员部署会议。传达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及教育部有关文件的精神、对我校校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进行全面部署。

    (二)自查自纠阶段(截止2010年9月20日)

    各企业要按照学校专项治理的实施方案进行自查,自查面要达到100%。对自查中发现的各种违法违纪问题,必须及时纠正。自查自纠工作结束后,各企业要提交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并按要求认真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详见附件1),于9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一并上报学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各企业负责人要在自查自纠情况报告表上签字并盖章。按照教育部要求,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在9月底前将学校自查自纠情况报告和《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自查自纠情况统计表》(附件2)上报教育部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重点检查阶段(截止2010年11月底)

    1.在自查自纠的基础上学校组织开展重点检查。10月底前,学校组织检查组,对各企业自查自纠工作情况进行重点检查,重点检查面不低于20%。重点检查的对象是:

    (1)有资产处置、出租收入的企业;

    (2)以前检查发现存在“小金库”的企业;

    (3)有群众举报的企业;

    (4)自查自纠工作措施不得力、工作走过场的企业等。

    重点检查结束后,要逐级填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小金库”重点检查情况统计表》(见附件3),撰写重点检查总结报告,报教育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办公室。

    2.11月底前,在学校自查自纠基础上,接受教育部治理“小金库”领导小组组织的重点检查。

    (四)整改落实阶段(截止2010年12月底)

    各企业要针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制定整改措施并抓好落实,做到资金资产处理到位、违纪责任人员处理到位。在整改过程中,要深入剖析产生问题的原因,进一步完善相关管理制度,强化源头治理,建立健全预防和治理“小金库”的长效机制。

    学校在全部整改工作完成后,将专项治理工作情况形成书面报告,于2010年12月31日前上报教育部治理“小金库”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组织领导

    为做好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学校成立校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

    组长:王以刚

    副组长:陈招应

    成员:朱杏龙、倪伟庆、徐晋中、李 俊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负责办理“小金库”专项治理的具体工作。办公室由下列人员组成:

    主任:李 俊

    成员:郑 琳、张美芬、唐 勤、杜之光

    各企业负责人具体负责本企业专项治理工作并于9月15日前将企业负责人名单、联系方式上报校领导小组办公室。

    本次专项治理工作实行分级负责制,各企业要明确职责,统一思想,认真履责,精心组织,切实做好“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

四、政策规定

    对此次专项治理中发现的“小金库”,将严格按照“依法处理,宽严相济”的原则进行处理。

    (一)自查从宽。对本企业自查发现的问题从轻从宽处理。凡自查认真、纠正及时的,对责任企业从轻、减轻或免予行政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从轻、减轻或免予处分。对自查出的“小金库”金额,要如数转入学校符合规定的账簿,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

    (二)被查从严。对教育部检查组和校检查组重点检查发现的“小金库”,除依法进行财务、税务等相关处理外,要按照党纪国法对责任企业和相关责任人员予以处罚,追究责任。对设立“小金库”负有领导责任和直接责任的人员,依照《设立“小金库”违纪行为适用〈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若干问题的解释》、《设立“小金库”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严肃处理。

    (三)对专项治理工作中自查不认真、工作走过场的企业,将给予通报批评并责令整改;对问题严重的企业,将追究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责任。

    (四)对在专项治理工作中弄虚作假、压案不查、对抗检查、拒不纠正、销毁证据、突击花钱、打击报复举报人的,或重点检查中发现“小金库”数额巨大、情节严重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有关规定从重处理。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处理。

    (五)在中办《意见》(中办发〔2009〕18号)下发后再设立“小金库”的,对单位主要领导、分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要严肃处理,按照组织程序先予以免职,再依据党纪政纪和有关法律法规追究责任。

    (六)对专项治理工作中发现的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问题,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理。

五、工作要求

    (一)做好宣传发动

    学校召开“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会议进行动员部署,各企业领导班子要认真学习文件,掌握政策,结合本企业实际,制订实施方案要及时向校领导小组报告工作开展情况,加强信息沟通,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落实举报制度

    学校设立“小金库”举报电话和举报信箱,举报电话号码:67792028, 举报信箱设在监察审计处(延安路校区中心大楼248室)。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人员要认真做好举报受理工作并为举报人保密,切实保护举报人的积极性和合法权益。

    (三)明确职责,各负其责

    校办企业“小金库”专项治理工作领导小组负责本次检查工作的组织实施,检查组对查出的违规违纪问题要如实上报,不得隐瞒;纪委、监察审计处负责有关治理工作纪律规定执行情况的监督检。

    (四)加强工作联系与督导

    在开展专项治理工作期间,校领导小组办公室将加强与各企业负责人的工作联系,并对重点单位进行督促和指导,确保专项治理工作各项措施落到实处。

专项治理工作办公室设在新华路365弄6号1号楼203室

联系人:郑林、黄建荣、唐静

联系电话:62805021,62803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