东华大学人文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
 
发布时间: 2018-09-26 浏览次数: 1561

为进一步深化校院两级管理,落实《东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修订)》(东华委字〔2018〕38号)文件要求,加强学院领导班子建设,突出学院特点,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组织机构

第一条党政联席会议是学院实行党政集体领导、共同负责,对学院重要工作、重大事项进行决策的机构。

第二条出席党政联席会议的成员为学院党组织正副书记、学院正副院长、工会主席,党组织纪检委员、院长助理、办公室主任列席会议,根据议题需要,党政主要负责人也可以邀请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二、议事范围

第三条党政联席会议议事范围包括:

(一)讨论研究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及学校各项决定在学院的贯彻实施意见。

(二)讨论决定学院“三重一大”事项。

(三)根据学校发展战略目标和工作部署,讨论决定学院的发展目标、学科建设、人才队伍建设、学科基地建设等发展规划及有关重大改革方案、年度工作计划、年度工作总结等。

(四)根据学校的精神,讨论研究学院基层组织建设和团队建设工作;讨论决定学院队伍建设、学科建设、人才培养、科学研究、专业设置、实验室建设、资产设备、国际交流、行政管理和考核等方面重要事项及相关规章制度的制定、修订和废止。

(五)讨论决定学院出国人员选派、主要岗位的设置调整及业务骨干和管理骨干的培养、奖惩、评聘及上报学校人才引进拟录用人选等人事管理中的重要事项。

(六)讨论决定学院年度经费预决算、资金使用、办学资源调配及收入分配方案等重要事项。

(七)讨论研究招生、就业和学生工作问题。

(八)讨论研究思想政治工作、意识形态工作、师德师风、精神文明建设、党风廉政建设中的重要事项。

(九)讨论研究维护学院改革、发展和稳定的重大事项以及重大突发事件的处理意见。

(十)讨论研究审定准备报请上级审批的重要事项。

(十一)需要由党政联席会议决定的其他重要事项。

三、议事规则

第四条党政联席会议实行民主集中制,在重大事项决策过程中,党政班子成员应从学校、学院整体利益出发,认真讨论、充分交换意见,发扬民主,特别是在涉及有关学院办学方向、教师队伍建设、师生员工的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时,应由党组织委员会先研究,不能用党政联席会议制度代替党组织会议,同时要保证党政联席会议对重要事项的决定权。在决定前也应充分听取学院教授委员会、教代会的意见。

第五条党政联席会议到会者达到应到会人数(不包括列席人员)的三分之二时,会议有效。讨论问题时执行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赞成人数超过应到会人数的半数方为有效,列席人员无表决权。如对问题存在较大分歧,一般应暂缓做出决定,待进一步调研、论证、充分交换意见后再行讨论。

第六条党政联席会议应规范化、制度化,一般每周或两周召开一次,遇到重要事项亦可随时召开。凡需党政联席会议讨论决定的重要事项,任何人不得以其它形式替代。

第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由书记和院长研究决定。凡未经书记和院长会前审定的议题且并非突发性重大事件,一般不列入党政联席会议的议题。党政联席会议一般由院长主持,或根据议题由党组织书记主持。

第八条 学院党政主要负责人根据学校工作部署提出议题;党政联席会议其他成员根据工作分工向党政主要负责人提出议题建议;党政主要负责人在充分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会议议题,议题一般为汇报、研究、讨论决定等类型,在每周五中午前提前将议题和材料汇总给学院办主任。会议的召开时间、议题,一般应前提前告知党政联席会成员,以便提前做好议事准备。

第九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遵循一事一议的原则,议题由提出人作议题说明、意见和建议,提交集体讨论决定。汇报要简洁明了,议题提出人须为每个出席会议成员准备一份详细材料,具体事务由院办公室负责。人才引进、奖项评定等应向会议成员每人提供一份详细材料,材料不全的或有问题的,不能进行议题;在议题时,发现材料真实性有问题的应立即停止。

第十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根据需要可邀请院教授委员会成员或系主任和党委委员、党支部书记等参加讨论。

第十一条 因故未能出席会议的成员,由党政负责人在会后向其通报有关会议的议题内容和结果,因故不能出席者也可以事后了解会议的内容、结果或者查看会议记录。

第十二条 会议记录人要按照学校规定做好书面记录并归档保存。会议记录人一般由院办公室主任担任。 党政联席会议记录基本要求:1、会议名称或会议性质,开会时间、地点;2、会议主持人、出席会议应到和实到人数的姓名、职务,记录者姓名;3、会议发言的内容或者要点、重点。4、会议的决定、决议或表决等情况。5、会议记录经书记、院长确认签字后,由专人负责保管并及时存档备案。

四、议事纪律

第十三条党政联席会议的参会人员坚持公平公正的原则,充分发扬民主,严格执行民主集中制,秉公议事,经过充分讨论后,形成决策意见。

第十四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题已经通过决议的,没有经过特别程序不得撤销或拒绝执行。个人有不同意见的,也可以向上级组织反映,但在没有做出新的决定、决议前,必须无条件服从和坚决执行,并且应以会议决定、决议对外表态。

第十五条 党政联席会议议事时,凡涉及与会成员本人及其亲属的职务聘任、职称晋升、出国和奖惩等有关问题时,有关成员应回避。

第十六条党政联席会议与会人员应严格遵守保密纪律,不得以任何形式私自泄漏或外传会议议决情况。

五、 决策措施

第十七条党政联席会议的事项,有关重要决定和全院性工作部署,须形成文件,经主要负责人签署后由学院办公室落实并转发学院各系、部或公示。

第十八条 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全体成员应按照各自分工,认真组织落实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并及时将执行情况向主要负责人报告。

第十九条 在议题过程中,发现有违反程序,弄虚作假等行为,按照组织程序处理。

第二十条 学院办公室在相关负责人的领导下,负责落实和督办党政联席会议做出的决定、决议。

第二十一条 学院每年年末应对学校《东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及本实施细则执行情况进行自查,并接受和配合校纪委和党委组织部的督查。督查结果作为学院党政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的依据之一。

六、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与学校《东华大学学院党政联席会议制度实施细则》及学校其他相关规定相抵触的,以学校规定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由学院党委会、党政联席会议讨论通过之日起施行,并向学校党委组织部备案。